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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修改)》(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6 号)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针对性的原则,以国家现行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等为依据,以《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规定的报告编制结构和内容为准则,参考同类型企业的相关资料,采用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对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与分析、对危险有害程度定性定量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安全生产条件结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工作参照《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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