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现状评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02]第70号,国家主席令[2021]第 88 号修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 年修改)(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1 号)《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针对危险化学生产企业的生产运行和安全管理现状辨识与分析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并做出安全现状评价结论。从整体上评价该企业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的正常、安全、有效、可靠程度,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减少损失,实现项目的本质安全,确保企业持续安全生产。安全评价工作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为依据,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2011]第 41 号,安监总局令[2015]第 79 号对其修订,安监总局令[2017]第 89 号对其修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危化字[2004]第 127 号)、《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为指导,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和针对性的评价原则,采用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对项目安全现状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