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02]第70号,国家主席令[2021]第 88 号修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 344 号,国务院令[2011]第 591 号修订,国务院令[2013]第 645 号修正)《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2011]第 40 号,安监总局令[2015]第 79 号最新修订)《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重大危险源评估业务适用范围为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各类企业(包括危险化学品企业、工贸企业、冶金企业、电力企业等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相关企业。